看板
[ Salary ]
討論串[問題] 失業補助
共 16 篇文章
內容預覽:
勞職字第0940501602號函. 「失業給付申請人於失業再認定期間重新就業後14日內,如不能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仍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係為提升失業勞工再就業之意願,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順利推介就業,而放寬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勞保1字第0940029
(還有119個字)
內容預覽:
我今天去台北市承德就業服務站詢問提早就業獎金的申請事宜時,承辦人員正好向我提到一個很貼心的規則,我覺得和你的情況相符合,你應該再去詢問一下你的就業站。. 就是非自願離職後,再找到工作時有14天的適應期,如果你在14天內覺得自己不適合然後自願離職,你還是可以再使用上次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去重新申請給付。我
(還有146個字)
內容預覽:
這是法令給你的謀職假. 似乎沒有看到預告工資相關?. 你這邊應該要先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再去就服站後 才能報到. 公司不用資遣通報時間?. 14號去新公司 寫15號的問題點?. 你沒跑手續就去新公司報到,新公司依法加保,問題何在?. 這邊會計有理阿,給15號已經很...... 去問問就服站有沒有辦
(還有313個字)
內容預覽:
失業給付的資格認定要件為非自願離職(包括契約到期),. 但是你的狀況是在第一家非自願第二家自願離職之後才去申請. 第二家的狀況就不符合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 所以原po如果是要申請的話就應該被第一家資遣後就立刻前往就服站登記,. 法規上面也有寫到.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
(還有312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