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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失業補助
共 16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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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職字第0940501602號函. 「失業給付申請人於失業再認定期間重新就業後14日內,如不能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仍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係為提升失業勞工再就業之意願,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順利推介就業,而放寬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勞保1字第094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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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失業認定給付,我個人認為可以試著向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訴看看,原PO的狀況是. 工作年資:103/11/11起至104/12/15(104/12/10?). 預告資遣日:104/11/24. 實際離職日:104/12/10. 通報離職日期:104/12/15. 目前爭議點是,原PO公司的退保日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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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12/10還是12/15都一樣. 14號找到的工作就已經被排除在領失業給付的條件內了. (條件:非自願離職+就業中心介紹工作15天內仍未找到工作). 除非~新公司他沒幫你保勞健保&就業保險(違法 因不論試用上班第一天就要加保勞健保). 但看你文就是他14號有幫你保了 所以你怎麼鬧都一樣. 好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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