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勞基法第84-1 責任制部分

看板Soft_Job (軟體人)作者 (毛蛋)時間10年前 (2015/12/31 22:05), 10年前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討論串中似乎沒有提到這一條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http://goo.gl/29zr2X 其中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包含以下: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第1款規定之主 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87.3.04勞動二字第004365號公告) http://www.hr.org.tw/hr_2.asp?ctype=1&autono=438 所以勞基法是有規定責任制的部分,但不得濫用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2條規定,雇主依勞基法第84-1條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 當地主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 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 司法院 103.11.21. 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 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未經核備,是否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 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 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http://weblaw.exam.gov.tw/TorderContent.aspx?TOID=13101 所以公司徵人沒有加班費是符合勞基法的 但無限責任制是違反勞基法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72.2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ft_Job/M.1451570722.A.025.html

01/01 11:21, , 1F
現在就遇到這問題,但一投訴工作就會不見
01/01 11:21, 1F
老闆們濫用責任制沒有核備 或是其實進去的時候簽了一些有的沒的自己都沒注意 或是被逼簽同意補休,要投訴都沒門 ※ 編輯: eggdog (36.228.135.155), 01/01/2016 15:22:54
文章代碼(AID): #1MXJOY0b (Soft_Job)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MXJOY0b (Soft_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