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離職薪水計算方法與離職預告期
大家好,這邊想請教一下
之前公司是月薪制,所以每個月固定發薪
後來因為公司改制度所以決定離職
老闆再宣布改制度的當下有說
「如果不習慣的話,可以今天提出離職。明天就可以離開了」
我是當天晚上寄離職信,隔天去辦理離職手續。
所以隔天離職手續辦完,就離開公司了
後來發離職那個月的薪水的時候
發現他只有計算工作日,並沒有計算假日
按規定應該是要用比例去計算的
自己的權益要自己討,所以今天去勞工局詢問一下。(果不其然,高雄嘛,沒有勞工局。)
總之就是各種推託、勸退
不過他有提到一點就是,因為之前公司沒有按照勞基法的離職預告時間
老闆「口頭答應」說可以馬上辦理離職,所以我跟其他同事都是這樣。
承辦人員是說「這樣沒照預告期走的話,公司是可以發日薪的。」
請問是這樣嗎?我知道如果離職造成公司損害的話,公司必需舉證損害證明才能要求賠償
但是沒聽過說因為沒按照時程走就可以發日薪的。
想請問說如果勞工局只會用這招推託的話,還有哪裡可以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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