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居留證到期的延長~
大家好,我已經爬過文了,
可是還是很困惑~
我的MVV已經順利換成ID,可是因為是交換學生的關係,
居留證只有半年,雖然二月一號到期以後,還有28天的緩衝期,
可是這個一月底我想出國玩,再回荷蘭拿行李回家,
我知道過期了就不能入境了, 但是交換讀書只有半年,
沒有理由留下來,這樣還可以延長居留嗎??
我只要延長一兩個禮拜讓我還能入境收行李退宿舍什麼的..
這主種情況returrn visa適合嗎?
大家說會在三個月居留到期前收到延長的申請表,
長怎樣呀???我只收到一個紫色的大信封(附回郵)
裡面有一份好像叫我寄回市府的個人資料表..
請問那是什麼??
或是,有沒有可能在申請他國的觀光簽證,用他來入荷蘭海關?
如果可以,在荷蘭要怎麼申請,需要多久呢?
最後一個問題,我的居留ID上面寫二月一號到期,
如果我一月三十號進海關,會有問題嗎?
(打算用二月第一個星期準備回台)
先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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