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公司有違法? 或是否我須賠償違約金
有關你的問題,全國就業e網顧問回覆如下:
有關與事業單位簽訂最低工作年限之合約,提前離職,是否應依約賠償,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曾於87年2月27日有(87)台勞資二字第006760號函釋,認為:「一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
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
五二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與公司簽訂員工規章之際,若無反法律強制禁止
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違反約定時,恐須負擔違約金。
對於預告離職之時間,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6條有明文規定,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
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繼續
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離職申請書並無固定之格式,其內容上應表明離職之意思與離職之日期。
※ 引述《LUSTBOY (米儒儒)》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CareerLady 看板 #1GQQACZo ]
: 作者: LUSTBOY (米儒儒) 站內: CareerLady
: 標題: [職場] 這樣公司有違法? 或是否我須賠償違約金
: 時間: Mon Oct 1 22:02:49 2012
: 大家好!!! 我目前只做ㄧ個月要離職 但考慮調動人員困難
: 想在一個月前提出離職 所以應該總共做兩個月 有些問題想請教
: 查了勞基法
: 基於
: 勞基法第26條規定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事情是這樣低....
: 在今年九月 我與公司簽訂了員工規章
: 因為雙方的簽名 所以契約應始得成立
: 但契約內容疑有違法 所應當不與生效
: 其內容是 本約定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始至102年1月31日止
: 中途不可離職,若違約罰薪一個月。
: 我不知道這契約算不算是定期契約 但契約內容疑與法律牴觸 因而無效
: 依據勞動契約法
: 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
: 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
: 所以依據勞契約法 這契約應該是無效的吧!
: 以及勞基法 第14條和第26規定 應該可不用賠違約金吧! 再者我目前只做ㄧ個月
: 我在想要再多久之前離出離職申請 因工作內容 要調動人員或找到替代人員
: 不是這麼快 所以我打算一個月前提出(總兩個月) 這樣我也仁至義盡了!!
: 但還是想問一下 多久預告是在合理範圍之內
: 第十四條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還有想請問離職要怎麼做 口頭?申請書?
: 我想我會留下書面資料 比較保險 但申請書要怎麼寫阿?
: 總論問題如下:
: 1.是否賠償違約金
: 2.多久預告其離職是合法範圍
: 3.離職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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