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司要我主動寫離職信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1年前 (2013/01/30 18:37),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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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據顧問的看法,雇主是否支付資遣費,是要看雇主是以什麼理由解雇員工而定,而不是 依員工是否主動寫離職信而定。若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基法 第14條終止勞動契時,雇主才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顧問回覆如下: 就現行勞動法而言,當 (1)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或 (2)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時, 雇主才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於下列情況雇主可以無須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並「 不需」支付資遣費。 案例中勞工主動寫離職信,是否就沒有資遣費,還未能確定,還須視離職的事由而定。若 勞工因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之事由而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者,雖是勞工主動寫離職 信,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反之,若勞工不是因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之事由而主 動終止勞動契約者,雖是勞工主動寫離職信,則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如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 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如下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引述《phoebee (phoebe)》之銘言: : 是這樣的,我是個派遣的工讀生~然後因為公司業務轉換的問題,我簽約到3月底,約已經簽好了,就在上禮拜五,主管跟我說因為業務尚需求要我提早離職~就是做到2月底,然後要我主動寫離職信給他們說這樣做,對我的履歷來說比較好看!以後找工作比較好?!我想請問這樣是OK的嗎?是不是不想給我資遣費?!覺得這樣根本就在軟性的逼我離職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01/31 19:24, , 1F
對你履歷比較好看??? 之後的履歷 別補這段工作經歷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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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19:24, , 2F
履歷是你自己寫的. OK~?
01/31 19:24, 2F
文章代碼(AID): #1H2FW06Z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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