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司要我主動寫離職信
你好,
根據顧問的看法,雇主是否支付資遣費,是要看雇主是以什麼理由解雇員工而定,而不是
依員工是否主動寫離職信而定。若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基法
第14條終止勞動契時,雇主才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顧問回覆如下:
就現行勞動法而言,當
(1)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或
(2)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時,
雇主才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於下列情況雇主可以無須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並「
不需」支付資遣費。
案例中勞工主動寫離職信,是否就沒有資遣費,還未能確定,還須視離職的事由而定。若
勞工因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之事由而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者,雖是勞工主動寫離職
信,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反之,若勞工不是因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之事由而主
動終止勞動契約者,雖是勞工主動寫離職信,則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如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
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如下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引述《phoebee (phoebe)》之銘言:
: 是這樣的,我是個派遣的工讀生~然後因為公司業務轉換的問題,我簽約到3月底,約已經簽好了,就在上禮拜五,主管跟我說因為業務尚需求要我提早離職~就是做到2月底,然後要我主動寫離職信給他們說這樣做,對我的履歷來說比較好看!以後找工作比較好?!我想請問這樣是OK的嗎?是不是不想給我資遣費?!覺得這樣根本就在軟性的逼我離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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