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勞工離職未辦移交手續雇主可否拒發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欲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即可逕行離
職,不需具何理由,亦不須經雇主同意。本於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時,是否辦理移交手續
,並未予以規範,但就勞動契約關係而言,離職移交手續應是終止契約之附隨義務。且不
論雙方是否約定,勞工離職時自應盡其義務;若雙方未有約定,雇主逕以勞工未辦理移交
手續,拒絕發給工資,為法所不許。因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
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於,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致雇主受有損
害者,可循民法程序請求賠償。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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