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勞工不接受調動時,雇主是否應發給資遣費
按職務調動如依勞動契約之約定者,且未違反調動五原則,應屬合法可行;如事先未經協
商,係確為企業經營所必需之調整,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兼顧調動原則之下,亦難謂不可
。至於,勞工不接受調動者,雇主是否發給資遣費,當視勞工所提理由及是否符合前述之
相關法令與調動原則而定。因此,勞工對於合理的調動拒不到任時, 雇主可依勞動基準
法第12條第4款或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無須給付資遣費。但是,雇主如不合
理之調動時,勞工除可以不接受調動之外,尚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規定,不經預
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4條。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TaiwanJobs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