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的職務地點調動
你提到調職是否可拒絕,答案是可以拒絕的,但你也可能走向非自願性離職這條路...
現行勞動法中並無調動有關之明文規定,內政部於主管勞工行政業務之期間,於74年09月
05日曾有(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認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
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
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
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
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
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當公司所為之調動不符合上述調動五原則時,雇主則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若該違反之
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
動契約。且依同條第4項規定,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又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亦
屬非自願離職,做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勞工,則可向雇主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且
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
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
或安排職業訓練時,也可請領失業給付。
※ 引述《Sam1021 (Sam)》之銘言:
: 各位好:
: 小弟最近有可能被外派大陸常駐,由於本身在台灣是從事CNC技術服務,舉凡機台的
: 裝機、校正、問題查修、機台教學(軟硬體)及客戶應用問題都要處裡,公司目前給我的
: 薪水是在39K,要外派大陸是給一天25美金(不需扣稅),若如果調到大陸的分公司則是可
: 以領9000RMB(扣稅30%),年資須歸零。
: 小弟原先工作地點是在台北,目前公司是以半強迫的方式要我先支援高雄,再加上小
: 弟即將結婚(婚期定在一月份),當初主管(協理)在詢問時是否可以支援我就已經說過要等
: 我辦完結婚的事之後才會考慮是否要常駐高雄,協理是回我說不要拿結婚當藉口,讓小弟
: 認為無法繼續談下去,然而現在公司考量說當我把高雄的服務人員帶起來之後,要把我調
: 往大陸浙江將服務人員帶起來,然而外派大陸的薪水就如同第一段所說的,我也不知道這
: 是否合理。然而支援高雄也不知道要支援多久,目前是從九月份支援到現在了,之前公司
: 答應說會用輪調的方式讓高雄的服務人員成長起來,然而現在公司主管(服務副理)卻說我
: 沒有人手讓你回台北處理結婚的事,要我盡量待在高雄,副理還說協理看見你在台北會生
: 氣(這啥理由 > < !,我要結婚的事就不能處理了,由於小弟的未婚妻是百貨公司的櫃姐
: ,再加上周年慶的時間很接近了 ,基本上也沒有休六日的只能利用晚上時間處理),至於
: 高雄沒有服務人員則事都離職或調去當業務了
: 小弟在這邊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針對公司這種半強迫性的調往高雄或強迫性調往
: 大陸,是否可以拒絕?另外外調大陸及外調高雄對於薪資的部分是否合理?小弟隊去大陸
: 其實沒有多大興趣.......只是公司一直想把我調去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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