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司此行為是否合法
勞動基準法中對於工作時間規定於第30條第1項,即勞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為因應企業之需要,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3項及第30條
之1,亦分別就工作時間之彈性調整定有明文,若屬該等條文中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
業,於取得工會同意(無工會時,勞資會議同意),可將每日之正常工時予以調整,而為
一日十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之時數,一日不可超過十二小時。
案例所列之工作時數,每日達十二小時,若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3項或第30條之1
規定,採彈性調整工時者,其中十小時為正常工時,二小時為延常工時者,則此等工時制
度符合法令規定;但若將十二小時皆以正常工時處理者,則恐與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有
違。
勞工若認為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時,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向勞動檢
查機構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引述《ACHILLESH (水映微光)》之銘言:
: 中壢一家,半導體封測龍頭,年初時將全廠強制改成十二小時制,今日發出公告,原本的三次不給薪休息時間,在三月十日改成兩次,剩下的那次變成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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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51.2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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