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資遣的邏輯?
您好,
公司的做法是正確的!
當公司要資遣員工時,必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勞工: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預告的話,就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薪水,
所以三年以上就是給1個月的薪水。
※ 引述《ccs92328 (冰琉沁)》之銘言:
: 公司最近一直在刪減人事
: 很多部門都人被資遣
: 我剛出社會不久,對資遣沒有太多概念
: 只知道資遣要提前告知員工
: 我只是有點不解
: 公司資遣員工都是前一天才會告知
: 例如有個做了3年多的員工
: 公司跟他說就做到今天
: 但是我們會再多付給你一個月的薪水
: 請問這樣算是符合勞基法嗎@@?
: 那如果以這樣的邏輯來看
: 是不是我也可以做到月底
: 然後跟公司說我就做到今天不幹了
: 這個月薪水不用給我...
: 只是覺得公司的做法好像不是很好...
: 總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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