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資遣的邏輯?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1年前 (2014/05/28 09: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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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司的做法是正確的! 當公司要資遣員工時,必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勞工: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預告的話,就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薪水, 所以三年以上就是給1個月的薪水。 ※ 引述《ccs92328 (冰琉沁)》之銘言: : 公司最近一直在刪減人事 : 很多部門都人被資遣 : 我剛出社會不久,對資遣沒有太多概念 : 只知道資遣要提前告知員工 : 我只是有點不解 : 公司資遣員工都是前一天才會告知 : 例如有個做了3年多的員工 : 公司跟他說就做到今天 : 但是我們會再多付給你一個月的薪水 : 請問這樣算是符合勞基法嗎@@? : 那如果以這樣的邏輯來看 : 是不是我也可以做到月底 : 然後跟公司說我就做到今天不幹了 : 這個月薪水不用給我... : 只是覺得公司的做法好像不是很好... : 總覺得怪怪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Job/M.1401242060.A.E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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