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雇主可否改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
1.雇主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承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2.雇主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
雇主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雇主可否改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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