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工作者,平均工資如何
1.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
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略以:「1個月平均工資
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工資
總額直接除以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3.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後段規定:「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
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60者,以百
分之60計。」原本的立法意旨是用來規範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全時工作勞工,在平均
工資計算期間遇到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原因(如:雇主無法充分供給勞工工作),導致原來
約定之工作日未能工作時,才會有後段規定的適用。至於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工作者,平
均工資仍然應該要按照前段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工作者,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 大家知道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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