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若公司以盤損等名目扣績效獎金為賠償,是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
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
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
: 十六條規定?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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