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何不同?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係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另依團體協約
法第2條規定,團體協約係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
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工作規則依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
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假、工資、考勤、受僱等事
項訂立。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
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
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
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另依勞動基準
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
約規定者,無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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