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雇主可否因員工結婚、懷孕或育兒終止勞動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8年前 (2017/07/20 10: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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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 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500516676.A.2AB.html
文章代碼(AID): #1PS154Ah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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