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可否於工作規則訂定汽車駕駛肇事賠償責任?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8年前 (2017/07/27 13: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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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駛員如發生肇事時,次年之車輛保險費增加之金額,應由雇主與駕駛員協商處理,不 應由雇主單方訂於工作規則中。 關於「汽車駕駛員如酗酒、吸毒、闖紅燈或平交道因而發生肇事時,駕駛員及保證人須負 完全賠償責任」條款之訂定,其肇事係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雇主除有民法第一百八十八 條第一項但書情形者外,應與勞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最後賠償責任之負擔,亦應循司法途 徑或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逕於工作規則中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訂定汽車駕駛肇事賠償責任?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501134594.A.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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