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女性勞工可否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間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
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雇主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及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時,女工得於夜間工作。同條
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
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第4項亦規定,禁止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事業單位如僱用女性勞工,可否使其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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