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雇主可否依此為由,
就業績未達標準而言,雇主擬應採懲戒,調整職務、薪資或提供適當教育訓練與協助輔導
,
而避免採取最後之解僱手段,免於勞工頓時陷入失業困境。至於,業務員之業績未符合標
準,雇主採行手段適法性分析:
● 雇主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而未預告亦不發
給資遣費,與法不合。
●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應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只能經預
告後予以資遣。
● 倘若雇主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業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
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雇主可否依此為由,終止契約?
: 大家知道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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