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跳槽到同業,就是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5年前 (2019/01/15 18:15), 編輯推噓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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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跳槽到同業,就是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嗎? 如小明在廣告公司上班,前陣子跳槽到同業,卻收到前東家的存證信函 說小明違反當初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須賠償20萬元,請問這樣合理嗎? 大家知道答案嗎?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這題三顆星比較難~第一位回答正確且較完整的答案,所以會有300P當禮物喔!)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547547300.A.08C.html

01/15 21:07, 5年前 , 1F
是吧?
01/15 21:07, 1F

01/15 23:34, 5年前 , 2F
不一定。這要回到小明當簽約時的條件才能判斷合不合理。
01/15 23:34, 2F

01/15 23:35, 5年前 , 3F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1的規定,需要符合以下四項此契約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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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立: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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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23:36, 5年前 , 5F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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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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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逾合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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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23:37, 5年前 , 8F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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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23:39, 5年前 , 9F
如果這老闆沒有需要保護的正當利益、小明不是擔任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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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23:40, 5年前 , 10F
小明的新東家雖是同業,但不再合理範圍內,或是老闆沒對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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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23:40, 5年前 , 11F
做出競業禁止的補償。這個競業禁止的契約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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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23:41, 5年前 , 12F
所以要回到當時小明簽約時的各項狀況才能判定合不合理。
01/15 23:41, 12F

01/21 14:27, 5年前 , 13F
因該不算違反,除非前東家要養你二年
01/21 14:27, 13F

01/22 16:09, 5年前 , 14F
cdyz大 太專業啦!! p幣奉上 感謝各位回答喔~!
01/22 16:09, 14F

04/06 16:46, 5年前 , 15F
re才是正解
04/06 16:46, 15F
文章代碼(AID): #1SFRAa2C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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