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跳槽到同業,就是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6年前 (2019/01/22 16: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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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根據勞基法第9-1條,若未符合下列規定,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 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所謂合理的補償,是指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 工資50%。未約定補償措施者,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就算無效喔! ※競業禁止條款專區:http://bit.ly/2q1zLwv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問題:跳槽到同業,就是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嗎? : 如小明在廣告公司上班,前陣子跳槽到同業,卻收到前東家的存證信函 : 說小明違反當初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須賠償20萬元,請問這樣合理嗎?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這題三顆星比較難~第一位回答正確且較完整的答案,所以會有300P當禮物喔!)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548146003.A.9C6.html
文章代碼(AID): #1SHjLJd6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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