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跳槽到同業,就是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當然不是!根據勞基法第9-1條,若未符合下列規定,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
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所謂合理的補償,是指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
工資50%。未約定補償措施者,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就算無效喔!
※競業禁止條款專區:http://bit.ly/2q1zLwv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問題:跳槽到同業,就是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嗎?
: 如小明在廣告公司上班,前陣子跳槽到同業,卻收到前東家的存證信函
: 說小明違反當初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須賠償20萬元,請問這樣合理嗎?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這題三顆星比較難~第一位回答正確且較完整的答案,所以會有300P當禮物喔!)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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