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教公民老師有關於"和解"的知識
※ 引述《lovesome (死小孩)》之銘言:
: ※ 引述《supersandra (zt)》之銘言:
: : 和判決有同等效力,所以有強制執行效力。
: : 也是和解的問題.
: : 民事部份是因為私人權利所以訴訟外.訴訟上都可以和解,
: : 這部分可以理解,
: : 請問:
: : (1)根據"不論訴訟過程的程度,都可以進行和解",所以如果已經進入第三審的最高法院,
: : 也是可以和解或是調解嗎?
那我來回答問題1
基本上已經進入第三審的案件 如果要和解
就要先撤銷告訴
不過就算訴訟外的和解
訴訟上和解必須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才會有和解筆錄,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 : (2)康軒版的圖表,刑事的告訴乃論若進入訴訟則無法和解,課本沒有說明原因,
: : 不知道這部分該如何解釋?
: 1.民事訴訟法 第377條
: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 2.至於屬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可以和解的論點在於,一般的刑事糾紛通常會牽涉
: 民事與刑事兩種訴訟程序。而在刑事訴訟中,針對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在第
: 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時檢察官就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
: 起訴處分』。
: 因此,刑事部分終結。而當刑事部分已經撤回告訴時,就只剩下民事部分,當然
: 就可以進行和解的程序了。
: 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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