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育嬰假如何請?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章魚妻夫)時間15年前 (2011/04/01 22:3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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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問自答... ======================================================================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100年01月05日修正) 第2條 (適用對象)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97年07月07日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書應載事項)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第3條 (提前或延後復職)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4條 (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第5條 (受僱者終止勞動契約)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6條 (僱用替代人力)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7條 (禁止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8條 (雇主應與受者聯繫)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 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第9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參考簽呈 . . 檔  號: . 保存年限: . 簽 於 ○○○ . . 主旨:職擬於100年xx月xx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乙案,簽請 核示。 . . 說明:職為照顧未滿三足歲子女,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裝 職擬於100年xx月xx日至10x年xx月xx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並於10x年xx月xx日起申請復職。 . . 擬辦:陳核後移請人事室辦理相關事宜。 . . . 敬陳 . . 校長 訂 . . 職 會辦單位 校長 . . 教務處 . . . . 線 人事室 . . . . . ※ 編輯: tacomake 來自: 114.40.122.38 (04/01 23:37)

04/02 20:54, , 1F
謝謝~~我明年就用的上了^^
04/02 20:54, 1F
文章代碼(AID): #1DbU9bzt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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