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代管遊戲機請家長領回,算侵占?算搶奪?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skyoun)時間14年前 (2011/11/18 09:57), 編輯推噓9(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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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LLIEYEN (數學老師)》之銘言: : 今天有家長來學校 : 因為學生帶掌上型遊戲機到學校玩,被導師發現後代管 : 並通知家長來領回 : 隔天家長來學校要告老師搶奪(或侵占) : 請問導師有犯了以上那一點呢? : 或者導師這樣並無任何違法,是站得住腳的? : 還有該家長動不動就在聯絡簿上說"已進入法律程序"請導師回覆 : 導師就得要為了這個小孩規規矩矩的寫大長篇 : 請問動不動就用法條說要告老師,或說已進入法律程序,算對老師的恐嚇嗎? : 如有人懂得法條,可以用法條教一下遇到此事該如何引用法條自保呢? 教育部「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 第1項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 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第2項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 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 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第3項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 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第4項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 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 關機關處理。 ================================================================== 其中第3項,是您沒收的依據 這條與民法上侵占、搶奪之間的法律糾纏,那是教育部的問題 但請注意 1.「暫時保管」的「暫時」不要過久,建議一週內處理完畢 2.找個信封,把東西裝進去,封口請學生簽名,統一收在安全的地方 (減少爭議) 3.通知領回,先用連絡簿。 如果不領回,建議用公文形式之通知限期領回,並註明逾期移交警察機關處理 用公文,行政系統不能不知情;有通知送達之證據力 4.千萬不要很生氣的破壞,或自行丟棄 5.不要借其他人(或同學)觀看或使用 至於家長, 1.送他一本法學緒論 (參見:特別權利義務關係、特殊法優於普通法) ---> 說笑的,沒事犯不著花自己的錢,去提高對立程度 2.「已進入法律程序」? 新聞看多了!傳票呢?律師存證信? 這就跟跑去法院「按鈴申告」一樣的笑果 (新聞教的,好像要告的人都要去按一按) 他多寫幾次,你大概就可以依據這個申請醫師證明「精神耗弱」..... 法律上,還可以告他騷擾 (最好不要,除非情形非常嚴重,也不大容易成立,您也容易被貼標籤) 3.很生氣? 如果您在聯絡簿上寫「已進入教育部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條處理程序」 這也是合法的「驚嚇」,至於法律效力? 只有通知的效果,不影響「暫時保管」效力 (「暫時保管」授權,不因有沒有寫而改變) 照前面這種寫法,也只是升高對立 依社會對教師的期望,上了新聞,你覺得社會會站在哪一邊? (例:家長哭哭啼啼,說沒讀過啥書,被惡師運用知識逼迫......) 法律上站得住腳,但是社會觀感不佳 還是改寫成「依照教育部規定,暫時保管OOO物品」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40.44 ※ 編輯: skyoun 來自: 122.146.40.44 (11/18 09:58)

11/18 10:01, , 1F
沒有通知書格式,正式通知的效果而言,公文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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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0:03, , 2F
至於律師存證信?放心,很難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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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0:04, , 3F
律師會跟他收鐘點費,然後告訴他「不要做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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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0:05, , 4F
家長若堅持要寫,律師會收更多錢(足夠再買一台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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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0:06, , 5F
寄出存證信--->效力也僅止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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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0:07, , 6F
您只要舉證「對教學有影響」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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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0:10, , 7F
或「對學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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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0:39, , 8F
你覺得這真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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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0:48, , 9F
再來二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看看「進入法律
11/18 10:48, 9F

11/18 10:49, , 10F
程序」,走到哪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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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0:50, , 11F
碰到怪獸,笑笑就好,別對這種字句太認真
11/18 10:50, 11F

11/18 10:54, , 12F
讚!
11/18 10:54, 12F

11/18 10:59, , 13F
不推不行
11/18 10:59, 13F

11/18 11:24, , 14F
「依照教育部規定,暫時保管OOO物品」就好,不用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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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1:24, , 15F
對立!! 這篇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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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1:37, , 16F
推 最近我班上撿到兩本A漫 請問權責單位是算誰?
11/18 11:37, 16F

11/18 13:02, , 17F
大推。清楚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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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5:07, , 18F
請s大推薦老師必讀的法條......
11/18 15:07, 18F

11/18 18:06, , 19F
拾獲物品,交給學務處(訓導處),公告招領
11/18 18:06, 19F

11/18 18:07, , 20F
校內算便宜行事(沒有明顯依據),但不違法
11/18 18:07, 20F

11/18 18:08, , 21F
如果公告後沒人認領,不應丟棄,建議送警察局
11/18 18:08, 21F

11/19 12:31, , 22F
推!!謝謝S大。
11/19 12:31, 22F

11/20 03:42, , 23F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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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nRjmBw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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