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安胎假事宜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cutie)時間14年前 (2011/12/17 18: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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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人事主任會幫老師想如何請假 是指合理範圍的請假 畢竟他們是專為老師處理相關權益事務的專業人士 但是請假規則其實上網查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有非常詳盡的說明 比起推文回文中有時會有解讀錯誤的狀況好得多 還有法源依據 根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30 全國法規資料庫節錄一段下來: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 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 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 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 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 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 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 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 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 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下略.. ※ 引述《renelyp (heee)》之銘言: : 因身體狀況 需要請安胎假 : 詢問學校人事後 : 人事表示 並無安胎假 只有安胎需要的病假 : 只要有醫生診斷書 即可請假 不會影響考績晉級 : 但安胎假請的天數一但超過28天 就必須扣薪 : 人事又說沒有資料可參考 =.= : 扣薪一事 似乎與版上討論有點出入 : 但又找不到相關明確公文或是法條 : 想請問有請過假或了解的版友 : 能否回答一下呢?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5.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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