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離職的問題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教育界的逃兵)時間14年前 (2012/01/09 00:04), 編輯推噓1(1010)
留言11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 本人目前任職於高雄市某私立高職,為學校編制內的正式教師, 累積了一年的年資,目前邁向第二年,聘約目前為一年一聘, 聘期為100年8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 但自己因為某些要素想於寒假離職, 所以想要上來請問一下大家在法律上是否有站不住腳的地方? 至於情面上的部份就先不討論,以免模糊焦點, 首先我查了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94年的版本, 1、這是否是最新的版本呢? 本人爬文結果: 我google完的結果應該是最新的版本,只是不確定,所以上來問問大家 ^^ 2、該準則第三條: 教師解約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其於開學前十五日提出者,學校應予同意; 未依限提出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同意, 未經同意,視為違約。 本人對此條約的解釋是只要我在下學期開學前15天提出離職即可, 聘期內容是否可以無視呢??? ================================== 另外對於本校聘約內容部份, 3、其中一條為學校及教師雙方均應遵守本聘約,若一方無故違約, 則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之傷害。 不曉得聘約裡提到的這項條文是不是會與高雄市的準則第三條相違背呢? 以上三個問題,希望版上有強者可以回答小弟,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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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15天」有兩種解釋---日曆天、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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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述者通常採日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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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農曆年假期影響,為免日後離職時GG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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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點提出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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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5:02, , 5F
問題2:基本上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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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解約的條件,不是「無視」,類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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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不相違背,你已依照約定事項(聘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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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無故違約」,前提要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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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則.....」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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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5:06, , 10F
單純依原PO資料回覆,有沒有相關條文請確認
01/09 05:06, 10F

01/10 00:49, , 11F
謝謝skyoun的回答,感激不盡
01/10 00:49, 11F
文章代碼(AID): #1F2RwKp6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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