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小正式教師OK 代課教師沒門
原來通篇來說有正確與不正確的資訊在裡面,記者有的對,有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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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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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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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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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03/23 19:29,
03/23 19:29
嗯,原來我還真的是一知半解,查了相關法條之後,我就再來寫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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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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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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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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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3/23 20:11,
03/23 20:11
「有上才有」這是要依情況而定的 -- 至少目前的法規是這樣
怎麼說呢:
1. 開學週及期末週及遇到國定假日時的兼課鐘點是給予發放的。
查教育部94年11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函規定
:「……有關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應如何支給一
節,茲依本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
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
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
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
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
民國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
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
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末滿一週之超時
授課節數。是以,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
仍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高雄市教師工會於 2011.2.28 也去電教育局得到回應,詳請見
http://new.kta.kh.edu.tw/home/sys-message/new-message/xianzhizhu
anrenjiaoshijiandaikezhongdianfeiquedinganzhoujisuan
縮址後 http://tinyurl.com/7lr7nd8
2. 但是如果是請假 (無論公差假還是病假,產假) 都是不予支給的
詳情見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部授教中(人)字第0950517587號函
一、本要點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部屬國立大學附屬高中職校暨國民小學
教師。
三、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教師因公差、公假期間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另定時間調補課或委託校內合格
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
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
鐘點費。
(三)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者
,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所遺課務由
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
3. 但學校若是辦理校校慶、運動會、畢業典禮--無實際授課,並不支給 !!
段考、期末考 -- 若有監考事實,支給
校外教學參觀、教育旅遊等活動期間 -- 有授課及實際參與才有支給 !!
依照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8年12月15日教中(人)字第0980522464號書函層轉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98年10月13日審教處三字第0980003909號函處理。
請見南女的網頁
http://www.tngs.tn.edu.tw/tngs/board/index.asp?numid=4161
98年1月1日生效。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
這邊為什麼 98年又會跟審計處有關,原來有個故事 (再另po一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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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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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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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3/23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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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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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2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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