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報 教育論壇: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一)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時間14年前 (2012/04/05 08:37), 編輯推噓5(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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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6435 台灣立報 教育論壇: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一) 文/羅德水 第八屆國會已經開議,延續前一會期配套修正教育三法的思維,教育部於3月13日召開「 《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討論會議」,預計未來將提報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 院,由於《教師法》係教師權利義務根本大法,攸關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筆者將依教育 部修法研商會議進度即時評析。 修法動機出於報復教師工會 觀諸教育官員歷來談話與各項官方文件,在在證實《教師法》修法是教師組工會後的必要 措施,如民國99年6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當天,教育部即曾發出〈開 放教師籌組工會政策立場說明〉:「考量現有勞動法系與教育法系在相關法規、制度差異 甚大,倘逕自適用《工會法》,將造成法規適用、競合等等困難,教育部為因應教師組織 工會議題,避免教育法系與勞動法系產生競合,98年4月同步研擬配套修正教育三法。」 由於再無餘力阻擋教師工會潮流,自國會審議《工會法》修正條文以來,教育部即以限縮 教師組織發展為思維進行修法攻防,於是乎,一方面在《工會法》中對教師工會做出差別 待遇,一方面則鼓吹所謂《教師法》必須配套修法的論點,其降低教師組織運作能量之企 圖實昭然若揭。持平來說,《教師法》自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迄今即將屆滿17年,本應與 時俱進修正,但絕不能以所謂配套修法為幌子惡修。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計有修正條文8條(第11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 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新增條文2條(第17條之1、第37條之1)、 刪除條文2條(第27條、第28條),茲依教育部修法討論會議進度評析如下。 教評會組成無調整必要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條文第11條,主要是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成員之調整 ,與現行條文相較,差異如下:一、明訂校長為教評會主席。二、家長代表從一人改為無 限制。三、增列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四、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 總額2分之1之規定。 教育部在修法說明中指出,之所以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係「考量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 掌包括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之審議,其組成應具有專業性、公正性及代 表性」;至於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則係「為避免 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社會對教師比例之疑慮」。 我們以為,學校教評會既為審議教師聘任、解聘事宜之專業委員會,其組成即應回歸專業 考量,根本就與教師工會無涉,同意改變現行比例無異於承認目前組成方式違反專業,遑 論教師工會採自由入會、且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教育部降低教評會中專任教師比例毫無 學理根據,顯為不當連結,其修法說明更自暴其藉此報復教師工會的陽謀。 至於所謂引進「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以強化教評會專業性、公正性云云,吾人 不禁要問:「專家學者」真懂中小學教育嗎?「專家學者」的專業性為人信服嗎?再者, 究竟何謂「公正人士」?全台3,892所中小學(國小2,659、國中742、高中職491)又需要 多少社會公正人士?教育部迄今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數據證明「師師相護」為真,反而整 日以此作為改變教評會、申評會成員比例的廉價藉口,讓人遺憾。 教師評鑑應與教師組織協商 對官方而言,此次《教師法》修法最大突破,就是所謂「教師評鑑入法」,教育部版《教 師法》修正草案第17條之1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 、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就在教育部大力宣傳評鑑可以提升教師專業、淘汰不適任教師時,監察院剛好於3月15日 通過糾正教育部,指出:「大學評鑑及技專校院教師升等均以國外發表論文為主,導致近 年來各大學院校重研究輕教學,嚴重忽略實用技藝的傳授、生活教育的培養,與正常教學 工作的發展,教育部難辭其咎。」 ▲全國教師會2009年10月21日指出,教育部提出的教師工會「配套修法」,刪除教師法與 大學法中,關於教師申訴與教師申評會的規定,根本是惡修教育三法,作為教師籌組工會 的報復。(圖文/本報資料室) 我們以為,在眾聲沸沸、評鑑不容挑戰之際,監察院前揭糾正案足以提供一個全新的觀點 ,讓各界重新省思教育評鑑的意義。竊以為,有關評鑑有助提升教育專業之假設應再做論 辯,不能為了評鑑而評鑑,台灣高教評鑑之危害殷鑑不遠,中小學校務評鑑之形式主義歷 歷在目,如果教師評鑑非做不可,也應該全面思考:中小學教育評鑑應該以什麼形式呈現 ?非得由大學教師進行外部評鑑嗎?非得採取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嗎?中小學教師可不可 能自我評鑑?教師工會能否發展出專業評鑑體系?為落實評鑑的專業意義,必須先由教師 工會與教育部釐清評鑑之規準、進行方式、實施程序後,再談要推動什麼評鑑,方為妥適 。 可以預見,關於《教師法》修法,此次教育部勢必加大遊說力道,教師組織除據理力爭外 ,也應該看到,無論是降低學校教評會專任教師比例、或者推動教師評鑑入法,背後都以 輿論不滿不適任教師處理現況做為理由,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除了積極澄清誤解外,各校教 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運作尤應秉持專業,以具體作為杜絕外界任何「師師相護」 的想像空間;此外,教師工會並應致力發展適合中小學所需的評鑑機制,正面迎擊由上而 下的官式評鑑,以從根本確立教育專業自主。(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 因為想要打消所欣賞的男人的嘆息,當我聽到他說不喜歡自己身體的訊息時,就會很自然 地開始地想著,有什麼方式可以「翻盤」;想了一會兒有些挫折,跟自己老實地承認,我 頂多可以發明世界所有的人都會喜歡他的某一部分的說法,整個身體的話還辦不到。可是 「至少把你嘆息的雲朵,摘成一朵朵的霜淇淋。」自介、噗浪、臉書、文章、照片見網址        http://blog.yam.com/honkwun/article/3345937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07.135

04/05 09:42, , 1F
悲哀呀~連教師都失守的話 其他領域勞方都要變奴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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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教師工會的老師,請問誰會支持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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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教評會師師相護是事實啊,一堆問題老師解聘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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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狀就是讓老師繼續鄉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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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不掉有其法規因素,老師並無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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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老師,但是我一直覺得很奇怪,為啥很多老師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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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入教師會或是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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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 教師會或工會加入了→要交錢&可能會被選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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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監事 要出錢又要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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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入→不用交錢又不用當理監事不用做事 教師工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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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為全體教師爭來的權力照樣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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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是教書以來一直都有加入也幹過理監事 但是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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諱言的身邊就是有老師嘴上說出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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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內心就是上面的那種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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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許多權益服務不給非會員了 最重要的就是法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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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只會讓自以為能隔岸觀火、其實一起燒死的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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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VEbRVa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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