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公民老師仲裁的問題
一樣,菜鳥一枚,獻醜了,如有錯漏請多指教 :)
先釐清調解與仲裁的內涵
紛爭解決途徑有二,司法與非司法上的權利救濟
司法--訴訟
非司法--和解、調解、仲裁、訴願
^^^^ ^^^^
(一) 調解
1. 定義:當事人權益受損,出於自由意願,聲請第三人或機關居間調停。
2. 類型
(1) 行政機關調解
A. 調解委員會--民事案件或告訴乃論之刑案
B. 聲請成立,經法院核定,效力等同法院判決,亦即得聲請強制執行。
(2) 訴訟上調解
A. 強制調解:對適宜調解之民事案件,法院得裁定強制調解,
調解破裂始得進行訴訟。
B. 任意調解:訴訟進行前或中,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調解,則訴訟程序先行停止。
C. 訴訟上調解一經成立,即等同法院判決,得聲請強制執行。
(二) 仲裁
1. 定義:雙方當事人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有關現在或未來得依法和解之事件,
交由仲裁庭進行仲裁。
2. 類型
(1) 強制仲裁:就法律規定適用之民事紛爭,強制適用仲裁程序。
(2) 約定仲裁:當事人自行交付公正第三人仲裁,無公權力介入。
3. 效果:仲裁成立,送法院核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得聲請強制執行。
4. 重要案例:蔡依林與舊東家合約糾紛、拉法葉艦案。
調解與仲裁,皆為解決紛爭的途徑之一,綜上所述,兩者大致上的區別為
1. 是否須經先行協定
2. 案件性質
3. 受理人或受理機關
4. 與判決同等效力之途徑
※ 引述《pay08 (挖)》之銘言:
: 我是被配課到公民的地理老師
: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公民老師 請幫幫我 謝謝
: 公民二下第五章談到權利救濟
: 當中的仲裁課文是這樣說的
: 「指雙方訂立協議,不透過法院,而由具備相當法律或專門知識
: 的仲裁人成立仲裁庭,以解決已經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 多運用於商業行為上。」
: 那仲裁和去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 不都是找一個人去橋的嗎,而且橋完的判決和法院都有相同效力
: 那調解就好啦 ?為什麼還要有仲裁的出現
: 有公民老師可以看懂我的意思嗎?
: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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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23.240.224.153 (05/08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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