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公民老師仲裁的問題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學校宅。)時間14年前 (2012/05/08 21:07),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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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菜鳥一枚,獻醜了,如有錯漏請多指教 :) 先釐清調解與仲裁的內涵 紛爭解決途徑有二,司法與非司法上的權利救濟 司法--訴訟 非司法--和解、調解、仲裁、訴願 ^^^^ ^^^^ (一) 調解 1. 定義:當事人權益受損,出於自由意願,聲請第三人或機關居間調停。 2. 類型 (1) 行政機關調解 A. 調解委員會--民事案件或告訴乃論之刑案 B. 聲請成立,經法院核定,效力等同法院判決,亦即得聲請強制執行。 (2) 訴訟上調解 A. 強制調解:對適宜調解之民事案件,法院得裁定強制調解, 調解破裂始得進行訴訟。 B. 任意調解:訴訟進行前或中,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調解,則訴訟程序先行停止。 C. 訴訟上調解一經成立,即等同法院判決,得聲請強制執行。 (二) 仲裁 1. 定義:雙方當事人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有關現在或未來得依法和解之事件,       交由仲裁庭進行仲裁。 2. 類型 (1) 強制仲裁:就法律規定適用之民事紛爭,強制適用仲裁程序。 (2) 約定仲裁:當事人自行交付公正第三人仲裁,無公權力介入。 3. 效果:仲裁成立,送法院核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得聲請強制執行。  4. 重要案例:蔡依林與舊東家合約糾紛、拉法葉艦案。 調解與仲裁,皆為解決紛爭的途徑之一,綜上所述,兩者大致上的區別為 1. 是否須經先行協定 2. 案件性質 3. 受理人或受理機關 4. 與判決同等效力之途徑 ※ 引述《pay08 (挖)》之銘言: : 我是被配課到公民的地理老師 :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公民老師 請幫幫我 謝謝 : 公民二下第五章談到權利救濟 : 當中的仲裁課文是這樣說的 : 「指雙方訂立協議,不透過法院,而由具備相當法律或專門知識 : 的仲裁人成立仲裁庭,以解決已經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 多運用於商業行為上。」 : 那仲裁和去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 不都是找一個人去橋的嗎,而且橋完的判決和法院都有相同效力 : 那調解就好啦 ?為什麼還要有仲裁的出現 : 有公民老師可以看懂我的意思嗎? :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thanks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224.153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23.240.224.153 (05/08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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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兩者都是解決紛爭的途徑。但經仲裁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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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多半較具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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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且通常是商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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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能不能白話的這樣解釋 就是這兩者像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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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解決學生吵架 一個像是球員衝突時裁判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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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像調解單位具權威 裁判具專業知識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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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象是國中學生,這些我們知道就好了...這樣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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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講太多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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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解決普遍性問題 後者解決專業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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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要錢!!!~~~調解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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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 也推這篇很專業 仲裁好像以前國中沒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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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可以舉 NBA因薪資仲裁而封館 的例子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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