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遇到不可理喻的老師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ling)時間14年前 (2012/05/26 11:17), 編輯推噓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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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3539 (......)》之銘言: : 我從南部調北部 : 有位北市的老師一直打電話找我 : 我答應她填第一 : 但是填志願時 : 我提出要交換密碼 : 她拒絕了 : 她說她資料很多 不想讓人看 她也把原因說了,合理,可以接受……: 我也沒敢跟她確定 意思是你沒答應她說要互填第一,好奇你是怎麼回應她的, 她似乎誤會了,仍把妳填第一? : 之後她寄志願表到我信箱 她沒把密碼給你,但有此動作,是你們中間有何協定嗎? 要不她為何還要知會你她的志願內容…… : 我覺得那隨時可以改 不能相信 你覺得? 所以你在未知會對方下,做了一些動作? : (而且她填了一百四十幾個志願) 她填了一百多,也知會了你,若有什麼微詞,下一步當然是溝通… 而且是要有「溝」,才有「通」,雙方都要願意講出來…… : 她約見面我也拒絕了 你是那一個不願意「溝」的人…… : 因為不能確定 不想跟她耗下去 後來你有明確的拒絕她嗎? 還是只是自己「覺得」不想跟她耗下去,就私下作了一些動作, 諸如把她的學校填到較後的志願…… 如果這部份,你有明確拒絕及說明,就較合理; 若沒有明確拒絕,留下一個模糊地帶讓她誤會,而仍把你填第一 喪失把其他學校填第一(你說過她也找了其他人互填), 喪失了取得其他學校先機的機會,那就你的不合理了…… : 結果出來 她沒調成 卻吵著我要給她交待 : 還把我比喻成葉少爺 到處寄E-mail毀謗我 所謂毀謗,是說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是不是事實,是不是毀謗, 各位看官的我們,沒有看到你們雙方的對話與當初的協調內容及過程, 實在難以評斷…… 若她陳述並非事實,即涉及毀謗,法律是你是可以告她的…… 但若陳述皆是事實,您可就理虧了…… : 請位各位老師這樣合理嗎? 不予置評……錯了,應該是無法置評……因為我們並不清楚原委及過程…… 合不合理現在或許已不是最重要的,而是你們之間如何善這個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91.159 ※ 編輯: yulingchen97 來自: 112.104.91.159 (05/26 11:21)

05/26 14:57, , 1F
不推這篇 你最後一句說無法置評還評那麼多?雙方都沒
05/26 14:57, 1F

05/26 14:58, , 2F
給對方明確答案 算扯平吧 這篇質疑一堆 令人不舒服
05/26 14:58, 2F

05/26 14:58, , 3F
按錯(雖然不推但我沒有要噓) 等下補回來 抱歉
05/26 14:58, 3F

05/26 15:31, , 4F
就算是事實 和公共利益無關 一樣是妨害名譽
05/26 15:31, 4F

05/26 16:28, , 5F
原po感覺很偏頗
05/26 16:28, 5F

05/26 21:50, , 6F
我覺得對方完全可以理喻,說對方不可理喻沒問題嗎?
05/26 21:50, 6F

05/26 22:27, , 7F
原po說的不可理喻 應該是說對方到處公佈個資吧
05/26 22:27, 7F

05/27 00:58, , 8F
不好意思,原意是希望原po也去思考自己這邊是否也有
05/27 00:58, 8F

05/27 00:59, , 9F
些問題,以致產生了雙方的誤會……但提問太多,竟成
05/27 00:59, 9F

05/27 01:01, , 10F
了語氣顯得過於激動的質疑了,真抱歉了!
05/27 01:01, 10F

05/27 01:02, , 11F
自己也有過縣外介聘的經驗,總希望大家都能歸得所望,
05/27 01:02, 11F

05/27 01:05, , 12F
,畢竟一年才一次……每年的機會、狀況也大不相同…
05/27 01:05, 12F

05/27 08:50, , 13F
原PO事情交代的不清不楚,就要討拍,這篇回的很公正
05/27 08:50, 13F

05/27 08:50, , 14F
啊!幫推
05/27 08:50, 14F
※ 編輯: yulingchen97 來自: 112.104.91.159 (05/27 09:47)

05/27 09:37, , 15F
這篇公正。不然只有一面之詞才偏頗。說要推回來的呢?
05/27 09:37, 15F

05/27 09:49, , 16F
我覺得雙方都有講不清楚的地方 但到處寫信毀謗人 本
05/27 09:49, 16F

05/27 09:49, , 17F
來就不對
05/27 09:49, 17F
文章代碼(AID): #1Fm4jB8U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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