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照南事件,苗栗縣政府網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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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新聞
苗栗縣政府核定照南國小不適任教師解聘案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學習權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次依教育部所訂「學校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教師
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
師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處理。」,合先敘明。
日前家長連署投訴並經媒體報導本縣照南國小部分教師未依規定處理涉及私審學生有關「
學生窺視集乳」(張○惠、王○菁)及「處理臉書件」(林○屏)等情事,致有不當管教
之情形發生,本府獲悉後隨即責成該校查明相關事實原委,過程並應注意當事人之相關權
益,經該校調查小組日前完成相關事證查證屬實,照南國小即於101年10月23日召開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並做成決議,認相關涉及不當管教及違法處罰之教師,其所涉已屬情節重
大,依法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解聘處分,並依規定將決議情形函報本府;本府審認
部分教師之工作權雖應注意,惟學生受教權益之維護更為重要,且相關處理程序亦應依法
行政等考量下,於本年10月26日依教師法第14條之1核准該校前述解聘教師張○惠、王○
菁及林○屏之決議,該解聘處分並自即(26)日生效。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部分,本府已
另案移請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
縣府表示本案自發生後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對於學校、家長、學生,乃至於苗栗教育都造
成莫大的傷害,惟為維護社會正義及校園倫理,縣府及學校仍秉持勿枉勿縱,依法查辦本
案的決心。縣府進一步表示對於該校部分教師發生違法管教行為致傷害學生身心健康等情
事,除對本案受害家長及學生表達由衷之歉意外,亦重申決不姑息養奸,偏袒徇私,對於
涉案情節嚴重,事實明確者,除處以不適任教師解聘處分外,亦請檢察機關持續偵辦中,
以期還給受害學生一個公道,對於情節輕微者亦請學校依法召開考績會究處該行為,冀望
透過本次事件之教訓,能建立與維護正確的校園倫理與觀念,讓友善校園的理想得以實現
及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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