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超鐘點費相關問題(桃園縣公文)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大象老師)時間13年前 (2012/11/05 10:0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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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101年4月17日有發文 公文內容如下: 請大家看一下第五項 畢業班教師停止上課後的部分 問了前前前任教學組 他的解讀也是畢業典禮後 畢業班教師的超鐘點照給...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100121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校請釋「本縣國民小學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1年4月2日南小教字第1010001715號函。 二、查「桃園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101年3月21日桃教小字第1010010259號函諒達。 三、次查本府95年9月1日府教學字第0950257841號函規定略以:「『...中小學兼任、代課 教師之聘期及聘任既係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依權責決定及辦理;又兼任、 代課教師之實際兼任、代課情形,亦係由學校依權責管理。』惟本府92年8月13日府教社字 第0920185015號函規定意旨:『長期代理教師自當年8月27日起以實際到職日聘任並支薪, 代理期限至翌年7月2日止。』故本縣之代理、代課及兼任教師之聘期非同於教育部所規定 之『整學期』意涵。」 四、另查教育部101年3月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23104A號及同年月日臺人(三)字第10 10023104B號函示:「有關本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 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 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 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 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 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再查教育部100年4月18日召開研商「國立高級中 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相關事宜會議,有關學校辦理校慶、運動會、畢業 典禮等活動及例假日辦理全校師生全天活動之翌日補假等未實際授課情形,得否發給超時 鐘點費疑義,決議仍依本部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辦理。又查教育部101年2月29日臺人( 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規定,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鐘 點費之支給,依上開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辦理。 五、另本府95年11月1日府教學字第0950325431號函示略以:「依教育部94年7月8日台人 (三)字第0940088847號書函及94年7月25日台人(三)字第0940098442號函『中小學兼 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結論,畢業班教師停止上課後之 超鐘點費授課鐘點費,仍應依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發放。」 六、所詢問題分復如次: (一)有關教師請假期間及長期代理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請依說明二、三規定辦理 。 (二)有關辦理學生校外教學活動,如未實際帶隊參加活動之教師,除該日仍有其他課務、 或需協助未參加活動學生之課務者外,不應核發超時授課鐘點費。 (三)有關畢業班教師之超時授課鐘點費,請依說明四、五辦理。 ※ 引述《olayeh (大象老師)》之銘言: : 依照公文規定 : 2688及超時授課的鐘點教師 : 依整學期聘用者 : 一學期以20週核算薪資 : 國定假日、颱風假等非私人因素的假日---薪資照給 : 遇到校外教學、畢業旅行、畢業典禮等學校活動,雖未上課---薪資照給 : 但活動當日請私人事假則不予核發 : ※ 引述《pingjing (嘎)》之銘言: : : 想請教各位老師~~ : : 如果超鐘點的課是排在星期五 : : 因為休業式都在星期五 : : 那天的超鐘點費有得領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84.165

11/05 23:34, , 1F
超鐘點現在可說是一國多制~各縣市解讀都不盡相同
11/05 23:34, 1F
文章代碼(AID): #1Gbn-Cdl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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