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介聘反悔的時機?
※ 引述《siemenshp (平安快樂)》之銘言:
: 這位反悔教師有到學校參加教評會審查
: 聽老婆的新學校說這樣就算是報到了
: 所以在6/13的確認名單中會有該教師的名字嗎?
: 如果審查會就算是報到,那反悔老師何時能提出反悔?
: 個人是認為6/18各校規定的報到日期沒去報到才會形成反悔
: (依據作業要點19條規定)
依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為該要點)第十五條規定:
通過教評會審查而達成介聘教師,
於確認會議後不得持任何理由不至該校報到。
之所以這麼規定是因為教師法(教師法的位階比該要點高)
第11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也就是教評會擁有審查教師聘任與否的權限.
報到與否並沒有強制性, 當然是可以反悔的.
在申請書的左下角有列出切結條文, 也就是行政處罰的部分已述明
經教評會審查通過而不至該校報到是10年不得介聘.
==============================分隔線=============================
這邊是建議的部分.
目前的介聘程序如下:
1. 申請人提出申請
2. 積分審查
3. 完成介聘分派與通知
4. 調入學校教評會審查
5. 申請人報到
根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
教師身分之解除必須滿足該條所列條件並經教評會通過.
所以即使申請人反悔, 調出學校也不能解雇他.
因為教師身分是被保障的.
但問題的解決方法也隱藏在這裡.
教師是學校的僱用人員, 其聘任屬於公法契約.
而契約是可以轉讓的.
(除非契約書載明該契約不得轉讓, 目前標準聘約沒有這條.)
也就是說, 只要甲校校長暨教評會與乙校校長暨教評會達成協議,
就可以讓一位甲校教師變成乙校教師, MAGIC!
所以只需要將介聘程序稍微的修改一下就可以.
1. 申請人提出申請
2. 調出校教評會審查, 報呈校長簽訂並提交介聘契約.
3. 積分審查
4. 完成介聘分派與通知
5. 調入學校教評審查, 報呈校長簽訂介聘契約
6. 申請人報到
這樣就沒有反悔的空間了.
因為在步驟5之後, 申請人就是調入校的教師.
不到該校報到, 調入校就可以根據教師法第14條解僱.
一點建議, 還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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