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已刪文
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會議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71095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摘要如下:
(一)學校教師請假及其調、補、代課相關事宜,
應回歸請假規則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且經學校核准方算完成請假手續。
(二)有關教師請假「課務自理」應指請假教師其原有課務依前開規定
完成調、補、代課之安排事宜,並非請假之教師自聘代課教師。
(三)前項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理(課)教師,
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經學校就資格、條件等
事項依規定審查後,由校長聘任之;
薪資支給亦應依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課教師,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
其雇主之認定應為學校。
(四)教師請假後,支給代課老師薪資(包含納保事宜)之作業事項,
如學校扣款及教師「代付」(非自付)代理教師薪資之處理等,
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代課教師權益。
三、據此,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
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
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
四、有關雇主認定應為學校,投保單位(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
及就業保險法規定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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