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教師請長期病假問題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How Deep Is Your Love)時間12年前 (2013/12/30 12: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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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nca (超越自己)》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若教師請'長期病假" 薪水是怎麼算呢? : 不知有無老師可以分享一下 : 感謝 教師申請延長病假及扣薪事假(或扣薪家庭照顧假)期間,因未從事公務,與進修服務義務 規定意旨不符,爰不得計入應繼續服務期間。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0191A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 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 「(第1款)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 薪給...」 三、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2年8月5日公訓字第10221606651號函:「...有關服 務義務之規定,係為期進修人員能將進修所學,貢獻於機關之業務推動,俾提升政府施政 品質。有關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人員,於回職復薪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請延長病假 ,茲以其於延長病假期間並未從事公務,與前揭規定意旨不符,爰不得計入應繼續服務期 間。三、...倘因請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雖已依規定扣薪,惟基於前揭 服務義務規定之立法意旨,該超過日數亦不得併計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 四、衡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有關教師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服務義務期間,與公 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相同,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及請假超過教師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扣薪日數,均未從事執教工作,為期進修教師能將所學新知識,貢 獻於教育學子,俾實現原進修計畫之教育理念,爰應配合前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年8月5日函釋意旨,一併就教師服務義務期間為旨揭釋義規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14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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