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介聘至離島(澎金馬)
※ 引述《yoloki (45度的傾斜)》之銘言:
: 請教各位老師
: 原PO目前在北市市中心任教
: 目前無家累 也曾經在北縣偏遠山區小學服務過
: 一直想到離島服務(澎 金 馬)
: 請問若介聘至離島 是否會被離島建設條列綁四年
: "初聘教師需服務滿四年 才能介聘回本島"
: 我的認知是從北市A校調往澎湖B校
: 接B校聘書是第一年 是法規裡所謂的"初聘教師"嗎?
: 謝謝 解答
今年103年1月8日離島建設條例 修法
第 12-1 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
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初聘教師服務年限已經從4年改成6年囉~
另外,教師法施行細則 裡面有提到
第 11 條 本法所稱初聘,係指實習教師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
新接受學校聘約者。
第 12 條 本法所稱續聘,係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
。
以上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給原po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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