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家庭照顧假能請幾天?
※ 引述《isu25 (isu25)》之銘言:
: 因有兩個孩子,分別為五歲多及一歲多,我和老公獨自在台北打拼,孩子小的送保母,大的讀幼稚園,最近大的得了腸病毒,得在家休息,小的保母接著出國,需要自己帶小孩,原先早知道保母請假,我將請三天自己帶小的,沒想到老大中獎,也得再請假,那就得請六天,加上之前帶孩子打針看醫生,也請了兩天多的事假及家庭照顧假,不清楚是不是會影響考績和晉級?
: 可否請有類似經驗的老師指點一下迷津,因等星期一問人事有些太晚,因考慮若影響考績晉級,將於週日先帶老大回南部拖爺爺奶奶照顧,隔離兩個孩子避免傳染,但實在不想再無法晉級, (生老二時育嬰留停),拜託解惑了!!感恩!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
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
病假得重行起算。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
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
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
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
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
勵。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
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
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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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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