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法律未規定的事,可由校務會議決定嗎?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想玩暗棋請找我)時間11年前 (2014/08/31 17:50), 11年前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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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應依相關法令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輔導工作、生活教育、安全維護及其他相關教育活動,不得以教師法第16條第7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六、教師對教師法第16條第7款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提請校務會議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對此條文如何看法 聘約可以如此規範嗎? 另一個問題是 聘約是兩造同意下才簽訂 那麼現在校方提出的聘約 若教師認為不妥 然道就只能不簽然後回家吃自己嗎? 如果今天角色換成勞工朋友 然後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 改成勞動薪水 這個答案應該就很明顯了吧~ 還是教師是教師 勞工是勞工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7.10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09478626.A.3F6.html ※ 編輯: mlev (163.27.107.1), 08/31/2014 17:56:37

08/31 18:17, , 1F
最後一個問題能夠回答你…除非你是投勞保不是公保
08/31 18:17, 1F

08/31 18:17, , 2F
08/31 18:17, 2F

08/31 19:06, , 3F
很多東西是不能高於法律層面的
08/31 19:06, 3F

08/31 19:07, , 4F
就像是校長的行政裁量也不會高於校務會議的決議阿..
08/31 19:07, 4F

08/31 19:07, , 5F
你說聘約是兩造同意 但別忘了是單方面訂定的喔!
08/31 19:07, 5F

08/31 20:50, , 6F
所以才有民法針對這種單方面訂的定型化契約作約束
08/31 20:50, 6F

09/01 08:12, , 7F
校務會議有沒有教師代表?如果有的話,你應該質問他
09/01 08:12, 7F

09/01 08:13, , 8F
為什麼他沒有對這種條款提出異議?
09/01 08:13, 8F
文章代碼(AID): #1K0k_YFs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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