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有關安胎假
在安胎請假前我已請完8天產前假
請了2.5天病假
請了3天事假
我在3月底時生產,3月中時醫生開了迫切早產,宜休息
至生產的醫生證明,當時是妊娠35週,我就開始請安胎
事由的病假,合計到生產總共請了8天安胎事由的病假。
休完產假後就返校上班。
所以在不影響考績的狀況下,我還能請8.5天的事+病假
(其中事假不超過4天),這樣對嗎?
有爬文並詢問人事主任,但主任表示要再問教育局,我
想先確認自己的理解是否有誤,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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