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研究助理提敘問題
教育部93年8月17日台人(一)字第0930104533號函規定略以:「本部93年6月21日台
人(一)字第0930070899號令所稱---『職務等級相當』---,係指教師職前擔任
聘用人員時所支薪點應與教師現敘薪級相當而言,爰教師職前曾任研究助理如屬
上開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宜先將研究助理之月支報酬,
依擔任研究助理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薪點後,
如符合本部85年7月27日台(85)人(一)字第85051179號函規定『職務等級相當』
之年資,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基本上 除非您當時的薪級夠高 不然 應該是無法提敘 很多人都這樣 別難過...
※ 引述《dieter820 (愛人不知)》之銘言:
: 大家好,在下今年有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報到的時候人事請我提供職前年資辦理提敘,
: 我自93年1月8日起至101年7月31日在中研院擔任約聘專任研究助理,
: 學校人事不太確定這段資歷是否能提敘,因為沒有送銓敘部登記,
: 不過我上網查了一下,
: 教育部93年6月21日台人(一)字第0930070899號令規定,似乎是認定這段資歷,
: 所以想請教大家是否正確,如果正確的話我再把資料提供給人事參考。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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