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團體協約只是釐清基本權利義務,相互...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隨風亂紛飛)時間10年前 (2015/08/14 14:0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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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NFTU.teacher 全教總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50814 團體協約只是釐清基本權利義務,相互尊重才能提升教育品質 近日,數個家長團體、校長團體針對宜蘭縣完成團體協約一事,以「黑箱」、「用孩子的 未來自肥」等語詞來評價。顯現這些團體威權、漠視勞動權、不尊重教師工作的心態,讓 人對台灣的教育感到憂心。 首先,團體協約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所明定的工會職權,也是普世的勞動權。教師工會 依法行使職權,完全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何來「黑箱」可言?至於協約內容,只不過是將 已存在的規範用團體協約加以明定,又如何「用孩子的未來自肥」?我們呼籲這些團體應 該負責任的具體說明,到底是哪一條內容侵犯了學生的受教權?而不是用扣帽子的方法來 污衊團體協約。 至於團體協約內容所提到的「每天工作8小時」、「寒暑假返校2天」、「免費健檢」、「 禁止搭便車」條款,現分別規定於教育部的公函(如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民國99年4月29日教 中人字第0990506867號書函)、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職業安全衛法和各縣市公教人員健 康檢查規定、團體協約法第13條等,團體協約不過是將這些規定具體明文於協約內容,又 如何有「自肥」可言? 至於每日工作8小時,已是普世價值,於團體協約法內明定只是對教師的基本尊重。事實 上,現行規定已是如此,絕大多數的教師於上班時間外,仍繼續執行教師的職務,不會因 為8小時的規定而放著學生不管。之所以要釐清上下班時間,就技術面來說,才能進行成 績考核與勤惰管考;另一方面,有許多教師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而能否請公傷假的案例, 就因為上下班時間不明確而遭到否決。所以,明定上下班時間是為了釐清權利義務。 而就人性面來說,心理學家馬斯洛(Maslow)提出的人類需求層次告訴我們,人類在滿足尊 重需求後,會追求自我實現。教師是良心工作,絕大部分的教師執行職務的時間都超過8 小時,社會應該給予肯定與鼓勵,讓老師感到被尊重,進而繼續保有教育的熱誠,邁向自 我實現;反之,有許多校長、家長認為老師要負無限責任,工作超過8小時是應該的;這 不僅漠視勞動人權,更是對教師工作的不尊重,只會減損老師對教育工作的熱誠,對於教 育發展絕對有害無益。 社會高度專業發展,許多專業工作必須靠專業團體內部的自律規範,才能真正有效提升專 業品質;企圖以外在的具體要求來規範專業工作,不僅會造成枝微末節的錙銖必較,也無 法提升對專業工作的熱誠。宜蘭縣政府和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所簽訂的團體協約,不僅顯 現對教師工作的尊重,也包含了會員要遵守教師工會的專業倫理,藉由團體自律來提升專 業品質的要求。這是一個進步的思維與做法,我們相信宜蘭縣政府不僅保障人權,對於教 師專業的提升更做出正確的方式。 我們再次呼籲反對團體協約的家長團體、校長團體,以保守舊有的威權心態來看待教師工 作,只會變成「逢師必反」而形成對立,絕對無助於教育品質的提升;相互尊重與了解, 才能真正讓教育品質往前邁進。 -- 沒有爽不爽的職位,只有爽不爽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191.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39532440.A.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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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pOMOXL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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