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國中公民問題
※ 引述《pinkfan (幸福滿屋)》之銘言:
: 學生自己買的題本, 但不太知道為何不能選B。
: 題目:
: OO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即一面以就私法上之法
: 律關係止息爭執為目的,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為,一面又以終結訴訟或訴訟
: 之某爭點為目的,而生訴訟法上效果之訴訟行為。根據OO上述內容判斷,上述為
: 下列何者的定義? (A)訴訟外和解 (B)訴訟上和解 (C)調解 (D)訴訟
: 煩請指點, 謝謝!
答案是B
來源是: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 1075 號判例
裁判字號:43年台上字第1075號
案由摘要:交還工廠及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民國 43 年 1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06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
(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16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
部分)第 110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三)第 40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023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 34.12.26 )
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 79.08.20 )
要旨:
訴訟上之和解,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即
一面以就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止息爭執為目的,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為
,一面又以終結訴訟或訴訟之某爭點為目的,而生訴訟法上效果之訴訟行
為,兩者之間,實有合一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其行為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
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
二項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自得以之為請求繼續審判之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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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淺的區分方式:
A.訴訟外和解:就是私下和解,沒有法官判決的效力
B.訴訟上和解:就是有法官見證,簽下和解書,等同于法官判決效力
C.調解:法院外公正的第三人協助調解,寫成調解書,送交法院等同於法官判決效力
※ 編輯: Hsiasy (111.249.220.32), 02/28/2016 02: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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