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不列入加班費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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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楊琬婷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96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改為
職務加給,是否列為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內涵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6月28日中市教人字第10500475
23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9日臺教國署
人字第1050088187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
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
之。......。」。
三、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支給標準:以
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職員:非主管按
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
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
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240為
每小時支給標準。......。」。復查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
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
(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78年1月1日起
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
四、另本案經轉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總處給字
第1050048849號函略以,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
涵涉加班補償合理性及政府財政考量,係採明列方式規範
,且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外的
其他職(勤)務加給,向未納入計支內涵,爰導師費改為
職務加給後,尚不得納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
五、綜上,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函釋之意旨,
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改為職務加給後,均不得納入加班
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正本: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除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本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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