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不列入加班費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nari900916)時間9年前 (2016/08/30 15: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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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楊琬婷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96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改為 職務加給,是否列為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內涵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6月28日中市教人字第10500475 23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9日臺教國署 人字第1050088187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 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 之。......。」。 三、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支給標準:以 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職員:非主管按 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 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 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240為 每小時支給標準。......。」。復查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 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 (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78年1月1日起 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 四、另本案經轉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總處給字 第1050048849號函略以,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 涵涉加班補償合理性及政府財政考量,係採明列方式規範 ,且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外的 其他職(勤)務加給,向未納入計支內涵,爰導師費改為 職務加給後,尚不得納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 五、綜上,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函釋之意旨, 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改為職務加給後,均不得納入加班 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正本: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除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本部人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0.242.2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72541452.A.069.html
文章代碼(AID): #1NnJCC1f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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