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適任校長卻可當老師 教團無法接受:應解聘
※ 引述《pttnowash (不用洗)》之銘言:
: 6.備註:
: 一般教師就算有行政職 也是兼任行政職
: 比如說是教師兼任教務主任
: 還是教師
: 所以出事是直接成為不適任教師
:
: 而校長是經過遴選後擔任 會變成準用教師法
: 出事後不適任校長 但目前法規不等於不適任教師
: 並也沒有明文規定
: 現在教育部想要有明文規定
: 只是全教總覺得不適任校長後 應該連教師資格都沒有
: 不過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覺得校長不適用教師法 校長不適任後 還是有教育人員資格
僅就這段討論
當校長回任某校教師, 我們稱它為 A 校
A 校的教評會是否 可以 / 需要 在回任時招開會議並決議是否聘任?
若以上為否, A 校是否可以招開教評會予以 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根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來說似乎並無不可
畢竟會鬧出事情來必定有相當不適任行為
是否有夥伴經歷過並了解為什麼不這麼做? 人情 / 行政壓力 /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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