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國中懲處辦法對照表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測試帳號)時間3周前 (2026/06/20 11:31), 2周前編輯推噓15(15020)
留言35則, 17人參與, 2周前最新討論串1/1
敝校要修訂獎懲辦法,我工作了很久,生出這樣的違規行為與懲處對照表。 https://i.mopix.cc/uper8b.jpg
https://i.mopix.cc/kyDEYV.jpg
https://i.mopix.cc/Bhusbw.jpg
https://i.mopix.cc/PoASMp.jpg
https://i.mopix.cc/QemFDV.jpg
https://i.mopix.cc/1CGtPV.jpg
主要用意是提高可讀性,日後能當成新生入學法治教育的教材,次要目標是符合上級的相 關規定。 我在意的是,有沒有您想到或您遇過的學生違規樣態,沒辦法用前50條搞定的? 也歡迎其他意見,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130.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781926317.A.9FA.html

06/20 12:16, 3周前 , 1F
你確定這樣訂之後,你不會忙爆嗎?
06/20 12:16, 1F
想知道您這樣問的原因。

06/20 12:33, 3周前 , 2F
你的立意是良善的,想對齊時下狀況顆粒度,但是你
06/20 12:33, 2F

06/20 12:33, 3周前 , 3F
有發現法條是模糊的嗎?因為權力本體其實是人,有
06/20 12:33, 3F

06/20 12:33, 3周前 , 4F
權力的人才可以解釋並引用法條,你寫那麼清楚,遇
06/20 12:33, 4F

06/20 12:33, 3周前 , 5F
到不那麼類似的狀況就不好類推了
06/20 12:33, 5F
所以才來問有沒有那種違規樣態沒有囊括的。 教育部和教育局近年的新規定中都已明訂「違規樣態要具體陳述」,很多時候是家長不知 道而已,一旦知道並且申訴,舊的獎懲辦法大半經不起挑戰。

06/20 13:39, 3周前 , 6F
用心給推,至少先搞定正當程序的必要過程。一小建
06/20 13:39, 6F

06/20 13:39, 3周前 , 7F
議是有些文字可能敘述要再調整。例如糾眾傷人。 那
06/20 13:39, 7F

06/20 13:40, 3周前 , 8F
只有傷人,沒有糾眾呢?文字說明上雖有暴力傷人的
06/20 13:40, 8F

06/20 13:40, 3周前 , 9F
說明,但條文引用上會有是否符合要件該當的疑慮。
06/20 13:40, 9F

06/20 13:40, 3周前 , 10F
建議改成暴力或糾眾傷人之類的。
06/20 13:40, 10F
感謝提供意見。30條原意是處理嚴重的暴力,如勒索、恐嚇取財、聚眾暴力等, 如果是一般的打架或其他暴力事件,用29條即可。

06/20 13:49, 3周前 , 11F
用心給推
06/20 13:49, 11F

06/20 14:00, 3周前 , 12F
辛苦你了~雖然可能最終只有老師在意…
06/20 14:00, 12F
老師能在意就很感恩了。 主要目標是當成教材,參考刑法將違規樣態清楚羅列,老師處理時會更有效力, 如果願意拿來教學,我相信也能降低學生違規頻率。

06/20 15:19, 3周前 , 13F
六好像不能記警告 之前也好像有說記缺曠就是一種懲
06/20 15:19, 13F

06/20 15:19, 3周前 , 14F
處了 不能再記警告 嘻嘻 某六都的解讀
06/20 15:19, 14F
被發現了。第6條遊走在教育部規範的邊緣,主要是處理已經到校,藉故開溜的學生, 要件是「影響課程進行、團體紀律或校園秩序者。」跟單純的曠課未到不同。

06/20 17:04, 3周前 , 15F
推用心和分享,辛苦了
06/20 17:04, 15F

06/20 17:16, 3周前 , 16F
用心給推
06/20 17:16, 16F
感謝。懇請大家提供前50條無法守備的學生違規樣態,理論上第51條是不能用的。

06/21 08:08, 3周前 , 17F
[連署]教室設置監視器 https://shortlink.uk/1wt1I
06/21 08:08, 17F

06/21 11:51, 3周前 , 18F
謝謝您
06/21 11:51, 18F

06/21 17:35, 3周前 , 19F
第4條,作業屬於學習評量的一種,成績應由授課老師
06/21 17:35, 19F

06/21 17:35, 3周前 , 20F
批閱計分,印象中不能再額外記警告了
06/21 17:35, 20F
也有其他老師跟我提到這件事。 這個說法的基礎似乎是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20點「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該點明定:學生學業成就偏低,且沒有違法、違反合法校規、危害校園安全、妨害教學 活動等情形時,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原因並採取輔導與管教方式, 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不過同一份文件也把「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列為一般管教措施。 所以第四條的「經催繳無效者」已有限縮,也就是一般管教措施無效才記,應該ok。

06/21 21:41, 3周前 , 21F
可以把教育部的輔導管教辦法跟您的文件放進claude
06/21 21:41, 21F

06/21 21:41, 3周前 , 22F
做比對,後續再修用字遣詞。
06/21 21:41, 22F
謝謝建議,已使用四個 AI 協作,並對照二十餘校的辦法。

06/22 09:21, 3周前 , 23F
用心給推,但最後萬一有家長投訴,教育局處只會希望
06/22 09:21, 23F

06/22 09:21, 3周前 , 24F
情節輕微者請以正向管教為主。
06/22 09:21, 24F

06/22 20:43, 3周前 , 25F
以現在教育部的尿性,會說你訂的規則太過嚴格,導致
06/22 20:43, 25F

06/22 20:43, 3周前 , 26F
學生身心受創,請全部改以正向管教及勸導優先,勿
06/22 20:43, 26F

06/22 20:43, 3周前 , 27F
給予非正向的懲處
06/22 20:43, 27F

06/22 21:09, 3周前 , 28F
覺得很棒!很詳盡
06/22 21:09, 28F

06/25 20:04, 3周前 , 29F
我們學校學務只推教育部正向管教,阻擋記懲行為。
06/25 20:04, 29F
這是誤解吧?現在應該沒有老師認為只靠正向管教就能搞定學生。 如果學務阻擋,請試著溝通看看。

06/26 08:48, 2周前 , 30F
依照經驗,建議只規定原則,不列舉過細;愈細愈容易
06/26 08:48, 30F

06/26 08:48, 2周前 , 31F
出現漏洞。
06/26 08:48, 31F

06/26 08:49, 2周前 , 32F
再來就是避免有主觀用詞,例如態度惡劣、不服管教、
06/26 08:49, 32F

06/26 08:50, 2周前 , 33F
屢勸不聽之類的。
06/26 08:50, 33F

06/26 08:51, 2周前 , 34F
最後就是就算訂得再好,該出的包還是會出,會凹的人
06/26 08:51, 34F

06/26 08:52, 2周前 , 35F
還是會凹,這是免不了的。
06/26 08:52, 35F
感謝分享。您說的沒錯,列舉過細容易讓學生認為,沒列舉到的是不是就可以? 教育部要求各校辦法需符合「被懲處行為的可預見性」, 目前只強制規定高中這樣做,國中並沒有被這樣要求。 我想的倒不是爭議或漏洞。 因為親師關係如果是信任互助的,怎麼懲處都可以商量討論; 親師關係若是對立甚至家長自居上位,那不管辦法怎麼訂都能凹。 所以在處理學生犯錯時,怎麼懲處都是最末端枝節的事。 花這麼多時間整理列舉主要是教育用意,提醒學生這些不行。 現在因少子化加上3C影響,學生對人我分際界線和團體規範意識相當薄弱, 小學端因為缺乏懲處和其他配套措施,防禦性教學的狀況更為嚴重, 有個明確的範本告訴學生說這些不行,這樣不行,我覺得是有一定教導效果的。 ※ 編輯: zamp (114.38.88.87 臺灣), 06/27/2026 11:13:56
文章代碼(AID): #1gDWcjdw (Teacher)
文章代碼(AID): #1gDWcjdw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