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偷挖台灣科技人才! 陸企2高層判6月不得上訴

看板Tech_Job (科技人)作者 (無法顯示人物名稱)時間3小時前 (2025/10/07 07:44), 編輯推噓5(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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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新聞雲 2025年10月07日 07:29 偷挖台灣科技人才! 陸企2高層判6月不得上訴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大陸ODM筆電代工大廠「華勤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暗中在台成立公司 ,招募台灣科技人才從事筆電與手機研發業務,甚至接下華碩、宏碁訂單。士檢偵辦後, 起訴華勤高層,士院宣判,2人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6 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緩刑2年。 判決指出,華勤公司筆記本事業部副總裁陳文峰(另案通緝)、總監張金水、硬體部經理 蕭錦隆3人,自2017年起受陸方指派,以台資名義在內湖成立「啟晟通訊科技公司」,作 為華勤在台辦公室,負責筆記型電腦軟硬體設計研發與台灣客戶接洽。 啟晟公司的人事、招募、專案決策皆由華勤主管共同決定,錄取後員工即編列華勤公司員 編,並由上海總部透過「財務共享中心」核發薪資。其後蕭錦隆於2021年再成立「凌昇科 技公司」,延續同一模式,繼續為華勤代工研發。 法官認定,兩家公司均直接受華勤控制。啟晟、凌昇的研發專案與華碩、宏碁等台灣筆電 品牌接洽時,華勤人員全程參與視訊會議並掌控成果,最後再由大陸工廠生產筆電。 啟晟與凌昇的租金、費用皆由華勤審批報銷,從招商銀行上海張江支行帳戶匯款支付。員 工薪水則經勤業會計事務所代發,顯示華勤已在台實質從事業務活動。 士林地院審酌,3名被告均明知華勤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仍代表陸企在台經營研發業 務,構成《兩岸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非法為業務活動罪」。 考量3人犯後坦承、無前科、與檢方達成協商合意,依協商程序量處徒刑6月,得以新台幣 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各繳公庫50萬元。 據了解,本案是以協商判決方式處理,法院並於判決書中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規定,說明除特定情形外,不得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007/3045931.htm 真便宜 6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 緩刑2年 這種應該抓不完 之前竹科、竹北不也是挖很多 在台灣成立未經許可的子公司然後暗地挖人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8.53.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759794299.A.A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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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被挖走應該檢討待遇怎給那麼差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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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處抓人 搞的像極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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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老闆政客檢討自己 你是不是誤會了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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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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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冷戰時期都可以在台灣開西方公司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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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中國不能在台灣開公司給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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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發揮他們開發電腦專長? 台人台地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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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不行? 那中華民國的起始資本也是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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餒,憲法也是中國憲法,很多為匪宣傳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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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人私下應該也是領國台辦的薪水做事,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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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狼不就透漏秘辛了,這些人怎麼沒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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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寫的很嚴重結果繳錢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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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08:42, 2小時前 , 13F
假美商真中國人老闆的要不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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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有違憲嗎?基本的工作權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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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判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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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抄完了是有個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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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流動為啥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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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行情(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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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自己去對面工作,這跟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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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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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v5Hxg5 (Tech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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