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領隊導遊考試-旅客任意解約
※ 引述《s74623 (小草)》之銘言:
: 旅客任意解約記得要賠償旅行社
: 賠償金額依通知日期早晚而不同
: 哪位大大可以把賠償標準跟我說嗎?
: 那如果是旅行社解約呢?
: 賠償標準一樣嗎?
基本上,定型化契約好幾年沒改了。
我現在說的是「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這個考比較多。
您所說的狀況共有下列幾種:
第一種:旅客任意解約。
這種情況又分出發前跟出發後。
出發前請看第二十七條: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
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出發後請看第二十九條: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
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
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第二種: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這種情況請見第十四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
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
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
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1.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三種: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這種狀況請見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團無法成行者,
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
其怠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上述帶於通知,其賠償跟第二種情況的賠償一樣。
基本上,這三種的賠償都大同小異,就那些數字背一背這樣。
以上。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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