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領隊導遊考試-旅客任意解約

看板Tour-Manager (導遊領隊)作者 (承峻)時間16年前 (2009/02/05 18:29),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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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74623 (小草)》之銘言: : 旅客任意解約記得要賠償旅行社 : 賠償金額依通知日期早晚而不同 : 哪位大大可以把賠償標準跟我說嗎? : 那如果是旅行社解約呢? : 賠償標準一樣嗎? 基本上,定型化契約好幾年沒改了。 我現在說的是「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這個考比較多。 您所說的狀況共有下列幾種: 第一種:旅客任意解約。 這種情況又分出發前跟出發後。 出發前請看第二十七條: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 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出發後請看第二十九條: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 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 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第二種: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這種情況請見第十四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 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 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 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1.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三種: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這種狀況請見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團無法成行者, 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 其怠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上述帶於通知,其賠償跟第二種情況的賠償一樣。 基本上,這三種的賠償都大同小異,就那些數字背一背這樣。 以上。 供您參考^^ -- ▄▄▄ 將相思化成豆,煮成湯。 服下後,你是否就會開始思念我。 ▄▄ kenjilee/night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8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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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正苦於資料錯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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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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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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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Yhz-ru (Tour-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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