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台灣收據之類的文件如何才能在內地的法뀠…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各位WICER賢者
小弟現在欲跟人家打官司要回自己的財產,已諮詢過這邊的律師可行性
這邊的律師表明:
我欲拿來當證據的從台灣銀行匯款到大陸的一張匯款收據要經過公證後才能使用
想請問一下各位可能有過經驗的WICER賢者:
我是直接拿著這張銀行匯款收據到隨便的地方法院就能直接公證
就能透過海基會寄來大陸這邊嗎??
還需不需要聯繫當時匯款的銀行出示證明這收據是真的之類的
(匯款銀行當時是在台北,小弟的戶籍返台地在台南)
寄到大陸這邊的收件人是法院還是律師還是我...因為目前還沒提告
先後順序是怎樣??先提告還是先證明文件真偽?
以下是在海基會網站查到的,但還是不解@@
如何辦理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各項文書?
答:按兩岸兩會簽訂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中規定,雙方相互寄送涉及繼承、
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
經歷及專業證明公證書副本,只要符合上述十四種種類,即可向戶籍所在地地方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並表明欲持往大陸地區使用,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會在七日內製作副本兩份,以函
寄送海基會轉寄申請人所指定之大陸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公證(員)協會。
申請人即可持該公、認證書正本在大陸地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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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1.226.194
※ 編輯: godpili 來自: 210.21.226.194 (09/1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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