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朋友來訪住宿問題-暫住證和臨時住宿登記單的差別
※ 引述《hsiawenc (↙㊣煞氣a 發哥↗)》之銘言:
回到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發佈的《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19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後,需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的
原本規定“應當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辦理暫住證”
而在2005通知出臺以後,則是根據在大陸的居留時間來區分:
1.三個月以下的,對照即今一次出入境來往大陸簽注,有效期3個月,本來就不用暫住證
2.三個月到一年的,根據2005通知,只要有來往大陸簽注就可以了
無須再辦理居留手續,也就不用辦暫住證
3.一年以上的,根據需要給予1-5年的居留簽注,憑此在大陸居留和出入境
不用再辦理來往大陸簽注
而因為居留簽注已經吸收了暫住加注的功能,所以就更沒必要再去辦暫住證了
總結上面大大
所以說一開始來大陸玩的要辦一個臨時住宿登記表
暫居証因為大陸法規 所以台灣人根本不用辦
因為有一次簽注 和一年多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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